【金华市烟草专卖局】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超市存放柜
发布时间:2025-02-05 17:20:30阅读量: 作者:beat365在线官网登录入口
爲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範煙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金華市所轄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根據✅轄區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需求、控煙履約等因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卷煙、雪茄煙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電子煙零售點依據《浙江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設置。
本規定所稱經營業態共分爲六類:便利店、超市、商場、煙草專業店、娛樂服務類、其他類。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範圍內面向公衆經營。
第五條金華市所轄縣(市、區)根據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的人口數量、網點存量、區域屬性、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以及相關發展規劃等綜合因素,動態設置以鄉鎮(街道)爲最小單元的零售點數量上限(以下簡稱“單元指導數”)。
單元指導數由發證機關結合當地政府規劃或城市發展實際等進行動態調整,調整結果原則上每半年在浙江省煙草專賣局網站(政務服務欄目予以公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發布頻次。
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業務,以受理時的零售點動態數量、單元指導數爲准。零售點動態數量達到單元指導數的,該鄉鎮(街道)啓動輪候管理。輪候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1.經營業態爲便利店、超市、商場、煙草專業店的,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小于100米;
1.經營業態爲便利店、超市、商場、煙草專業店的,按照行政村每300人口設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小于30米;
2.經營業態爲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的,按照行政村每900人口設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小于30米;
(一)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內部和沿街對外商鋪按攤位(商鋪)數量,每200個攤位(商鋪)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不得超過5個零售點;經營場所面向市場內外經營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間距要求。滿100個攤位(商鋪)不足200個攤位(商鋪)的市場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地鐵站、汽車站、封閉式景區內(含售票處)可設置1個零售點;火車站、碼頭、機場、高等院校等內部面向特定人群消費的場所以及商業綜合體的內部和沿街對外商鋪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5個;高速服務區內(區分不同方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間距要求。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辦申請與歇業、注銷同時進行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一)經營主體爲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當日,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二)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且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其他申請人在該經營場所申領許可證,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的;
(三)因市場攤位(商鋪)重新招投標等客觀原因,該市場的持證零售戶在原市場區域內經營場所發生變動,且面向市場內經營,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工作搬遷至原鄉鎮(街道)其他經營場所經營,後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客觀原因導致清理範圍發生變化後6個月內,持證零售戶申請歇業當日在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零售戶申請歇業當日,在原鄉鎮(街道)其他經營場所重新申請許可證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限制(“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小于30米”除外)。
第十條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市場進行整體搬遷,商戶統一安置到另一市場,持證零售戶申請歇業當日在新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限制,對應鄉鎮(街道)的單元指導數同時作相應調整。
因市場攤位(商鋪)重新招投標等客觀原因,該市場的持證零售戶在原市場區域內經營場所發生變動且面向市場內外經營,于歇業、注銷當日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限制,但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間距要求。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限制,但不得突破單元指導數:
(一)實際經營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
(二)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工作,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客觀原因導致清理範圍發生變化後6個月內,在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三)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限制(“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小于30米”除外),但不得突破單元指導數:
(一)因道路規劃建設、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在政府公布征收、拆遷公告前取得許可證的,持證零售戶爲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後6個月內,從原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提出變更申請的;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零售戶歇業後6個月內搬遷至其他鄉鎮(街道)場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條件放寬至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二分之一,但不得突破單元指導數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數量限制:
(一)單層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
(二)組成形式爲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負責人是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低保、低邊家庭、一戶多殘家庭、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利用自有房産(包括配偶的房産)申領許可證的;
(三)由鄉鎮(街道)設立的殘疾人之家,各縣(市、區)區域範圍內零售點設置每自然年不超過2個;
(四)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申領許可證的;
(五)因道路規劃建設、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在政府公布征收、拆遷公告前取得許可證的持證零售戶爲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後6個月內,從原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提出變更申請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
第十五條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限制性規定:
(一)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至五項設置的零售點,以及持證零售戶因涉煙違法行爲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指同一經營場所的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時間間隔在2小時以內。該經營場所所在鄉鎮(街道)有2個及以上新辦申請的,優先辦理該經營場所的新辦申請;
(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指自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
(四)同一許可證因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清理及政府拆遷征收特定情形(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項)✅基于同一原因的限申領一次;
(五)同一申請人適用特定政策(依據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取得的許可證限持有一本;
(六)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至五項取得許可證的,應由持證零售戶本人駐店經營;
(七)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領許可證的,經營業態應爲經營預包裝副食品爲主的便利店、超市、煙草專業店;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6.未領取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爲住所的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台、樓(電)梯間、儲藏室、車庫等;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或生産、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揮發類物質,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汙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爲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煙花爆竹、醫藥衛生✅✅等場所,上級另有規定的,以上級規定爲准;
1.利用自動售貨機(櫃)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3.經營場所位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及遊樂場所、托幼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培機構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
4.租用外資經營場所的內資市場主體,不具備獨立內資主體、獨立經營場所、內資主體獨立經營、資金獨立核算等條件的;
第十七條本規定中“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指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的測量距離。實地核查標准另行規定。
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城區、集鎮等按間距設置的區域”,由當地煙草專賣局確定,向社會公開,並根據城鄉建設發展及時調整更新。
第十八條高速服務區內零售點不計入所在行政村零售點數量,但計入所在鄉鎮(街道)動態零售點數量。
第十九條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主動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條本規定第十三條中“條件放寬至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二分之一”指按間距要求的,放寬至50米;按人口比例要求的,放寬至人口余數(人口余數=人口數-區域許可證數量*300人)每150人設置1個零售點,且間距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指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目錄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教培機構指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目錄內的青少年宮和校外培訓機構。
“人口數”以各縣(市、區)政府公開數據或煙草專賣局向當地公安機關等政府部門采集的數據爲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所稱的“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金華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金煙專〔2023〕8號)同時廢止。